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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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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妳好孕-育兒津貼【100年1月1日起開辦】 |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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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7 |
業務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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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津貼小組 |
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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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 |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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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轉分機1624~1625 |
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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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206503 |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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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信箱 |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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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受理單位: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洽公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5樓】 | ||
洽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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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件受理地址: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
服務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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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未滿五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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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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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1月1日起開辦實施之「助妳好孕-育兒津貼」,申請人(兒童之父母雙方如因家庭變故則可為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之兒童每月可領2,500元津貼: 1.照顧五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二款之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1.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2.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註1:「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故同時符合該兩項津貼者,請擇優擇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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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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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可掛號郵寄或親送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電話如下: 【松山區】87878787轉704、705 【信義區】27239777轉664、669 【大安區】23511711轉8409、8410 【中山區】25031369轉524、599 【中正區】23416721轉273、105 【大同區】25975323轉407、413 【萬華區】23064468轉275、230 【文山區】29365522轉266、270 【南港區】27831343轉224、258 【內湖區】27925828轉279、339 【士林區】28826200轉6108、6101 【北投區】28912105轉327、329 臺北市育兒津貼 vs.中央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主要差異說明 ◎「臺北市育兒津貼」: 【申請年紀】0-5歲以下 【設籍條件】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以上 【父母就業條件】未特別規定 【補助金額】所得稅率未達20%:每名每月2,500元,可領到兒童滿5足歲當月。 【其他限制】可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 【申請制】經審查符合資格者,追溯自申請當月;但兒童自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本津貼通過者,可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申請年紀】0-2歲以下 【設籍條件】無設籍限制 【父母就業條件】父母至少一方未能就業,在家照顧兒童 【補助金額】1、所得稅率未達20%:2,500元。2、中低收入戶:4,000元。3、低收入戶:5,000元 【其他限制】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 【申請制】經審查符合資格者,追溯自申請當月;但兒童自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本津貼通過者,可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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