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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房屋租金補貼 
更新日期
2014/4/3 
業務聯絡窗口
如下表 
檢查日期
2014/4/3 
聯絡電話
27207157、27207158 市話、手機直撥1999轉6963、6964 
傳真號碼
(02)27209229 
電子信箱
意見信箱 
地址
臺北市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備齊各項資料後,建議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並於信封上加註「申請房屋租金補貼」字樣。) 若以線上E點通方式提出申請者,請於提出申請後,將服務內容所載之相關申請文件寄送至本科,並標註線上E點通申請補件等相關文字。 
服務內容說明
審查程序:
(一)本府社會局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於60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補貼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1年為限;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貼,應於期滿前1個月內,向本府社會局重新提出申請。
(三)申請補貼經審核通過者,溯及自受理申請日發給。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自資料補齊日起發給。
(四)前款發給日在該月15日以前者,該月之補貼以全月計;在16日以後者,以半個月計。補貼款項由本府社會局按月撥入申請人之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
補貼基準:
(一)租賃房屋面積大於一定居住空間者,在一定居住空間範圍內,每平方公尺最高補貼新臺幣100元(亦即每坪最高補貼新臺幣330元);小於一定居住空間,且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低於新臺幣100元者,按實際租賃面積及租金額計算。但均不得超過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前款所稱一定居住空間,申請人為22平方公尺;與申請人同戶籍並同住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每增加一名,增加14平方公尺。但以增加2名為限。
(三)第一款之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以租金總額除以租賃房屋面積計算。
停止補助及追繳:
受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遷居至本市轄區以外之區域。
(四)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五)接受補貼後,喪失本補貼資格及條件者。
(六)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種以上。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核准本補貼之處分,應載明下列附款:「受補貼者於補貼期間內,其租賃房屋面積、租金或地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1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向本府社會局申請變更補貼或繼續補貼,逾期申請者廢止原核准補貼處分,並自事實發生次月起失其效力。」
其他相關事項:
(一)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者,依每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實施計畫規定,係不得與本補貼同時領取。
(二)受補貼者依本公告所領取之補貼及依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三)本府社會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補充內容表格資料:
行政區  承辦人 
中山區、萬華區、松山區、中正區  許小姐 
信義區、大同區、南港區  顏小姐 
大安區、內湖區、北投區、士林區  許先生 
文山區  葉小姐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二)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座落於本市轄區內。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
應備文件
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請由下方連結到申請案件專區,選擇身心障礙者服務,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的書表範例與流程圖中下載),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全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帳號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第二類建物謄本、學生證、大陸籍人士居留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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